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

100年12月30日童托字1000054981號函修正

一、 依據:


行政院100年12月27日修正核定之「建構友善托育環境~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
補助實施計畫」。

二、 目的:


提供家庭托育費用補助,協助家長兼顧就業及育兒問題,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。

三、 辦理單位:


(一)中央:內政部(兒童局)。

(二)地方: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(社會局/處)、各縣市社區保母系統、托嬰中心。

四、 補助對象及標準:
(一) 一般家庭: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
      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%者,且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
      或單親一方皆就業,或父母一方就業、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、或服義務役、或
      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,致無法自行照
     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。符合前
      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,000元。
(二) 弱勢家庭:中低收入戶、低收入戶、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
      庭、特殊境遇家庭、高風險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,或父母
      一方就業、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、或服義務役、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
    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而需
     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。符合前述條件者,中低收入戶補助
     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4,000元;低收入戶、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
     心障礙幼兒之家庭、特殊境遇家庭、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
     5,000元。


(三)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:
     1.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: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,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,
        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。符合前述條
       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3,000元。

     2.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:中低收入戶、低收入戶、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

       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、特殊境遇家庭、高風險家庭,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
       親,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,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
      保母人員照顧者。符合前述條件者,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
      最高4,000元;低收入戶、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、特
     殊境遇家庭、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每月最高5,000元。

五、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: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、母或監護人。第一次申請及新年度開
      始均須提送審查(應備文件如為影本,須加註與正本相符,並蓋私章)。除本須知所規定
     之應備文件外,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(社會局/處)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殊情況,
     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。

(一) 一般家庭:
1. 申請表(格式範例如表一)。
2. 幼兒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,如父、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,則需補
附身分證影本。
3.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。
4. 申請人(父、母或監護人)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。
5. 家庭總所得文件: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,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
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,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
得稅稅率未達20%者。
6. 就業證明文件: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
度申請人所得資料,如申請人有「薪資所得」(50)、或執行業務所得(9A)、或稿
費所得(9B)所得紀錄,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;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,則
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(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,或
勞工(農、漁民)保險證明)。
7. 申請人一方就業,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,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:中
重度身心障礙手冊、服義務役證明、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。


(二) 弱勢家庭:
1.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~4、6。
2.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:中低收入戶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、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
明文件、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、特殊境遇家庭證明、高風險家庭證明
文件(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)。


(三)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:
1.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:
(1)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~4。
(2)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(含)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(無則免附)。
2.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:
(1)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~4。
(2)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(含)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(無則免附)。
(3)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:中低收入戶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、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
證明文件、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、特殊境遇家庭證明、高風險家
庭證明文件(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)。

 
六、 申請流程及審查:
(一) 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
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,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,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
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(以資料備齊為準)。
(二) 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5日內(以送達日起算)完成初審並登
錄全國保母資訊網,經初審無誤後送交該直轄市、縣市政府(社會局/處)複審,
複審無誤後,按季或按月匯入申請人帳戶中。
(三) 申請人於每月25日前備齊且送達者於次月進行資料比對及審核。
(四) 申請本項補助托育期間超過半個月、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,未達半個月者以半
個月計。


七、 注意事項:
(一)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,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,影響申請人
自身權益。
(二)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、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
政府同性質之補助,違反前述規定,應繳回補助金額。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
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,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,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,
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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